2013年6月4日星期二

台“大陸新娘”入籍難


  台灣地區人民權益的保障,多以設有戶籍作為行使條件或資格大陸新娘,其中與大陸配偶密切相關的權利有入境權及居留定居權。

  “兩岸人民關系條例”以戶籍區分兩岸人民身份,在大陸設有戶籍的為大陸地區人民,在台灣設籍的為台灣地區人民,對於大陸配偶申請赴台,“兩岸人民關系條例”第17條區分為四個階段:團聚、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、定居。

  大陸配偶結婚後即可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;經許可入境後可申請依親居留;依親居留滿4年,且每年在台居留期間長於183日的,可申請長期居留;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長於183日的,可以申請定居。

  根據台灣地區“戶籍法”第15條的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定居後,應為初設戶籍登記,辦理“國民身份證”。“兩岸人民關系條例”對大陸配偶入境采取許可制,大陸配偶經許可入境後,如果沒有其他違規情形,並無要求其須一定時間出境,可依規定的階段時間,進而取得居留權、定居權,但目前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或定居每月仍有數額限制。

  大陸配偶經許可定居後取得台灣地區人民的身份,原則上即享有屬於台灣地區人大陸新娘民的各項權利。大陸配偶在申請的各個階段分別適用相關的許可辦法,包括“大陸居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”和“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”等。目前已有九萬多名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地區身份證。

  長期以來,大陸配偶因自己的正當權益被漠視而不斷抗爭,致使一些政策有所改變和松動。2009年“兩岸人民關系條例”修正,大陸配偶取得身份證年限由8年縮短為6年,是大陸配偶爭取權益的一個重要成績,在此之前,大陸配偶需要結婚滿2年或生產子女後方可申請依親居留,取得身份證年限為8年。

  但是,依台灣地區“國籍法”的規定,外籍配偶持居留簽證入台後,居留連續滿3年後,即可辦理歸化取得中國國籍,之後連續居住1年即可申請定居,在台灣地區設籍。

  從而,不少陸配團體認為,大陸配偶至少6年方能獲得身份證,與外籍配偶的4年期限相比仍不公平,進而推動了“兩岸人民關系條例”的再次修正。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